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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还是订金,专家提醒如何防止理财陷阱

此文章帮助了907人  作者:邯郸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定金还是订金

杨先生就自己选中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双方约定,杨先生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4天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首期房款。杨先生若未按期签合同或未按时交付相关款项,开发商有权将杨先生认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并不退还定金。

签约当日,杨先生交了4万元,开发商在收据上注有“订金”两字。

当时,开发商将一份没有盖章的认购书复印件交给了杨先生。4天后,杨先生没有去交首付款,也没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开发商在收据上将4万元注明为“订金”,杨先生认为这实际上已将定金变成了预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专家提醒如何防止理财陷阱

专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先生没有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故应对自己的未履约行为承担责任。他交的4万元定金属于担保性质,在其违约时,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律师分析说,从法律角度看,“定金”具有双重性质。首先,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其次,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此外,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与“定金”相比,“订金”的概念并不规范,在法律上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订金”只能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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