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有什么效力
所谓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关键是优先受偿的效力。法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效力,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或请求人民法院以该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受偿,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该工程的约定抵押。这效力表现为一种溯及力,也就是说发包人将该建设工程向其他债权人进行抵押时,无须征得抵押权人(承包人)的同意。但一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清工程款,此时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发包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抵押权。
2、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该工程的转让。这效力同样表现为一种溯及力,即发包人(开发商)可将在建工程进行出售、转让,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它不同于一般抵押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但是,法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条件一旦成就,其效力及于所出售、转让的房屋。
3、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我国破产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如果发包人发生破产,作为法定抵押权的“该工程”也应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
二、抵押权能否随债权转让
抵押当事人需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申请抵押登记,为方便抵押当事人有更充足的时间,有关规定将时间延长了15天,抵押当事人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抵押登记均可;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主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般应随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以上即是抵押权有什么效力和抵押权能否随债权转让的相关问题,办理抵押是很麻烦的,对于一般人来说,可能知道的并不多,那抵押权有什么效力呢?其实最重要的就是优先受偿的问题,上面说的很清楚了,但是您要注意抵押权能随债权走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过时间您要看清楚,具体的可以咨询律师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