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的风险有哪些
(一)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二)借款用途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恶意借贷的问题,也就是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该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
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出借人则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经司法机关查实,是可以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更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三)损失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借贷双方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四)担保风险与防范
如果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注意担保期间,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为两年。
总之,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个人诚信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还是集中在出借人身上。只要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注意上述几个问题,就能做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减少民间借贷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由于这种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给民间借贷带来了诸多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目前民间借贷中出现和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提醒人们应注意如下几点:
1、借据要规范。借据上要写清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不能一次付清,应要求出借方打收条;借款还清时,应将借据收回。不要碍于情面借款无借据,还款无收条,以免产生纠纷时,因无证据而承担风险。
2、借款要有担保。为降低借贷风险,出借方在借出较大数额的借款时,应要求借方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担保人,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在债务人无力清偿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实现担保物权。
3、借款还款打条要当面。无论是贷款还是还款,要求对方打条一定要当面进行,以防心术不正或压根耍花招懒帐的人暗中做手脚。最好让对方亲自打,不要为之代笔,因特殊情况,对方确不能写时,要让其本人捺指印,按指印时切记捺完整、清晰的指印,谨忌指印模糊不清或印成色点,以便在酿成纠纷时便于进行鉴定。
4、要及时催收借款。借款到期后,出借方要及时收回借款,如借款人逾期不还,出借方可在借款到期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法院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应有的法律保护,另外,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等证明,使诉讼时效从订立还款计划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借款方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更应及时找担保方履行担保义务。
5、借款用途要合法。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同时,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的本数),否则,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