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需要提供担保吗
在民间借贷中根据双方各自的约定和情况可以设定担保,常见的担保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保证担保,一种是抵押担保。
1、关于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凡在保证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担保人均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两种保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就民间借贷而言,一般情况都是设立连带保证,只要担保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实现债权。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与担保有关的错误是混淆了保证人和中间人的概念,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人将来对债务的履行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中间人只是起着介绍、见证的作用,将来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责任。如果在借款合同中错用了上述两个名称,在法律上将会产生两个截然相反的后果。
2、关于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对财产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民间借贷常见的抵押一般是车辆和房屋,我国法律对这两种财产抵押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车辆、房屋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现实中,经常有出借方因没有要求担保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主合同(借贷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在采取抵押担保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丧失债权的全部实现,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3、其他的担保方式。
除上述两种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还可以采用质押等担保方式。质押一般是指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除了动产质押外,还有权利质押,比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二、怎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1、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当前,部分公民以高出银行利率数倍的利率向公众发放借款(俗称高利贷),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不少疑似高利贷的案件在证据形式上一般都披着合法的外衣,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利息或“高利贷”的痕迹,从书面证据上难以察觉。县法院特此提醒,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约定利率如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
2、“借条”、“欠条”和“收条”看起来相似,却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曾有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作为出借人以被告曾写的收条为证据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则反过来辩称之前曾出借给原告钱、因原告还款而出具“收条”。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欠条”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但不能证明此种法律关系必然是借贷关系,比如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因赊欠货款也会出具“欠条”。“收条”本质上不是债权关系的凭证,即出借人不能依据借款人出具的“收条”证明其债权。
3、为他人借款或担保责任重大,要慎之又慎。担保借款行为一旦引发纠纷,借款人或担保人往往觉得很“冤”,常以未实际使用款项作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理由。审判实践中,只要借款人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出借人也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即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借款人未实际使用款项,也不影响其承担还款责任。换句话说,借款人将款项转交他人使用,这也是一种“使用款项的方式”。
4、非法借贷、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仍向其出借款项的,属于违法借贷,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赌博输钱欠赌资写下欠条而形成的债务,为非法债务,借款人无须偿还,但应提供证据证明此欠款系赌债。
为了减少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遭受的不必要损失,很多人在民间借贷中会选择担保,可是民间借贷是否需要担保呢,是用抵押还是用保证比较好,这就要看民间借贷双方如何选择了。民间借贷也因为有风险才会需要提供担保,该怎样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书写借条或欠条能否防范风险的发生?如果您对于民间借贷担保方式的选择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忙办理民间借贷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