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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否仅限于债务人动产,留置权人怎么实现留置权?

此文章帮助了398人  作者:苏州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留置是否仅限于债务人动产

我国《物权法》中“债务人的动产”究竟如何解释,不无疑问。有观点认为,“债务人的动产”是指“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结合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债务人的动产”应解释为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尽管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且债权人合法占有该动产,亦可成立留置权。

法律上设立留置权制度的原因在于保全对标的物有保值增值行为的特定债权,而不在于标的物归谁所有,更不在于债权人是否知道该标的物的真正归属。因此,只要对标的物有保值增值的行为,债权人即可对由此产生的债权就其占有的标的物取得留置权。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与该标的物的联系,比与债务人的联系更密切。

如修理合同中,修理费债权是因修理行为而发生,修理行为提升了标的物的价值。因此,赋予债权人对相应的动产以物权,使其能通过物权的行使而实现其债权是合理的。此时,该留置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已不重要。债权既因留置财产而生,债权人在该留置财产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将留置财产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同时,从维护占有的动产物权表征功能的角度,债权人无从判断留置财产的权属关系,此际,也应肯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二、留置权人怎么实现留置权

债权人依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后,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用于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上是关于“留置是否仅限于债务人动产”以及“留置权人怎么实现留置权”的有关留置权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事实上,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要承担违法带来的不利后果。如果您不知道法定的留置权行使的条件,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细细解说,避免法律风险。

苏州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行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并且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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