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对外债相互推诿
城关区某家属院的王女士和周某2004年登记结婚。结婚以后周某在外地与人合伙做生意,经常夜不归宿,夫妻天天吵架,不久双方便分居。2007年3月,王某与周某协议离婚,对于周某在外经营所负的二人产生争议。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