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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动产质权有什么区别,留置权与质权有何不同?

此文章帮助了473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留置权与动产质权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设立的条件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

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便可以实现质权。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二、留置权与质权有何不同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综上,是关于“留置权与动产质权有什么区别”以及“留置权与质权有何不同”的有关留置权和质权的法律材料,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在交易中,当事人最好是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设定相应的担保物权,毕竟就不同的担保物权而言,它的法律效力耶是不同的。如果您对于自己涉及的交易,不知道该怎么设定担保,诺埃尔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行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并且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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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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