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情人间写十万元欠条
原告女方陆某和被告男方朱某是广西钦州某公司的同事,2012年5、6月间,双方交往较密切并发展成为情人。2013年7月,因被告朱某的妻子发现了双方存在超越了同事的暧昧情人关系后进行干涉,原被告双方遂产生纠纷。2013年9月14日晚,原告找被告协商终止双方关系并处理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事宜。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确认被告在之前欠下原告10万元,并由被告于次日凌晨立写《欠条》一张给原告收执,《欠条》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拾万元整,所借款项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署名。
因欠条约定的还款期满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4年3月28日向钦北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情人间写的欠条有效么
一审钦北区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立写《欠条》是双方终止交往关系后对交往期间经济往来的账目的结算,被告则辩称其与原告系情人关系,其立写《欠条》载明的借款10万元是因原告胁迫所致,原告也承认出具《欠条》当晚没有给付过现金或转账过款项给被告,因而《欠条》载明的内容不真实。对此,被告提供了短信列表以及电话录音以证明其是在原告以跳楼、割腕、吵闹、不允许被告离开等方式的情况下立写《欠条》的,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供的上述电子数据证据未经合法方式获取,原告不予确认,法院因而不予确认,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支持其辩驳理由。被告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立写欠条时为原告胁迫,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所立欠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当时存在胁迫行为,原告也完全可以在事后威胁解除后报警维权,但原告均无此行为。
因此,被告的辩驳意见,该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10万元有欠条为证,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