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拖欠债务
2004年4月至2007年4月间,国内出口企业A公司以D、A方式向美国买家S公司出口金属管件,同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投保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与S公司历史合作记录良好,但S公司从 2007年3月开始停止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于2007年10月就其应收账款损失50万美元向中国信保提出索赔申请,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追偿。
债务人恶意拖欠债务咋处理
本案涉及贸易主体不符、《竞业禁止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等多重纠纷,案情较为复杂。美国买家S公司利用A公司法律知识欠缺、英语水平有限和内部管理不力等漏洞拖欠货款。A公司负责人由于对买家过于信任而任人摆布,最后面临货款无法收回甚至工厂都将不保的困境。因此,中国出口商应充分认识到,出口贸易风险无处、无时不在,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
(一)熟悉贸易流程的同时,也应具备相关法律常识和语言能力。
A公司与美国买家S公司自1991年即已存在贸易往来,2006年开始专门向S公司供货。作为一个常年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A公司竟以员工不懂英语等为由解释误签协议的原因,恐怕缺乏说服力。我国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英语水平,以免让不良买家钻了空子,自己还吃哑巴亏。
(二)加强内部管理,必要时可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本案中,美国买家S公司通过A公司的前员工B,掌握了A公司的许多内部情况。其中,A公司法人主体曾发生变更和存在图纸管理不严现象等信息,极有可能是由B透露给S公司,从而使S公司掌握了主动权。
此外,本案中S公司要求A公司与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说明S公司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
我国出口企业应当引以为戒,尤其是对可以接触到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核心员工,更不能吝惜微薄的补偿金而省略了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俗话说:“铁打的硬盘流水的兵”。在人才的流动过程中,有时流出的不单单是员工,还有可能是商业信息和商业利益。而后者的流动,有时对企业而言是伤筋动骨的。
(三)妥善管理好图纸等无形资产。
本案中,S公司一直是通过网络向A公司发送图纸,A公司又将图纸发送到工厂,工厂按照图纸进行生产,而工厂完成模具的生产加工后即直接将图纸销毁。多年来,A公司从未想过对图纸进行归档管理,并派驻厂员监督图纸的使用。
众所周知,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十分健全,美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维权意识也有目共睹。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逐渐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作为一种典型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可以为权利人和使用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理应获得充分保护。
总之,我国出口企业在贸易合同订立阶段应尽可能明确、完善主要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由于急于赚取利润而怀有侥幸心理,更不可对买家过分信任。合同中的漏洞很可能被买家故意利用而使出口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出口企业要在大胆走出去的同时谨慎从事贸易活动,维护自身权益,最大限度在国际贸易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