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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债二百万无力偿还,妻子能否以分居为由拒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297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借债二百万无力偿还

2014年2月20日,为筹集资金,吴天与张宇哲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宇哲向吴天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约定期限为8个月,月利率为2.6%。双方合同约定张宇哲按月支付利息,并在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全部偿还本金200万元。如果张宇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吴天不仅有权要求张宇哲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外,还有权要求张宇哲按日支付拖欠款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此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海南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在《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盖章,同意对合同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吴天以转账的方式向张宇哲支付了200万元借款,张也在当日向吴天出具了借据,确认收到该借款。

合同签订后,吴天没有收到任何相关利息。还款期限到后,张宇哲、商×公司都没有偿还吴天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吴天向法院提起诉讼。

妻子能否以分居为由拒担责

法院认为,柳莺莺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应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她是否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见证,并不影响本案法律责任的认定。

本案中,张宇哲向吴天的借款是在张宇哲与柳莺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柳莺莺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明确约定为张宇哲的个人借款,也不能证明柳莺莺在与张宇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宇哲没有对家庭尽义务,更没有约定双方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因此,即使《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柳莺莺本人所签,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因此,柳莺莺对该笔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近日,二审法院驳回柳莺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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