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被撞身亡
2011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乔某某驾驶轿车与陈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负载原告父亲曹某某)相撞,致原告父亲曹某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乔某某负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乔某某与事故发生时的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原告当时尚未出生,抚养费没有处理。现要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1510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已经赔偿死者曹某某亲属340000元,其中包括原告出生后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胎儿得请求当事人赔偿抚养费
被告乔某某驾驶苏nxxx号轿车在华安财保宿迁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损失应当由被告华安财保宿迁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款由当事人按责任承担。本案中,华安财保宿迁支公司已在伤残死亡赔偿责任限额内赔付110000元,故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由被告乔某某按责赔偿。被告乔某某与曹某某近亲属签订的和解协议书载明的权利人是曹某某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曹某,当时原告曹某某甲尚未出生,且对原告出生后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未作明确约定,故被告乔学才辩称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包括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原告年龄,计算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692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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