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狗成食杂店“常客”
据东北网7月19日讯 18日9时许,大庆萨尔图区团结路附近,一只小狗买肠引起居民的兴趣。记者看到,一只小狗叼着1元纸币来食杂店买火腿肠。店主把钱拿走,将一根肠放进小狗嘴里,小狗随后离开。店主称,这只小狗是食杂店“常客”,几乎天天都来。小狗和店主之间的交易是否构成了一个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合同生效的要件?
二、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在上述交易中,小狗没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小狗是代替自己的主人做出的行为,所以小狗是主人和店主之间买卖合同的使者,也就是所谓的传达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有效的要件是: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
上述新闻中的小狗是没有缔约能力的,但是小狗的主人有,而且由于是到食杂店买火腿肠这种日常买卖,所以对当事人的年龄限制要求不高,主要与其年龄、智力相当即可。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上述新闻中的小狗是没有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是主人的使者,只传达自己主人的意思,因为店主说小狗是食杂店的常客,所以可以明确知道小狗主人的意思表示。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否则,即使具备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该款规定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适度干预或者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例如,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之规定,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