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园猛虎咬伤两游客
据媒体报道,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猛虎伤人事件,导致一死一伤。从曝光的监控视频来看,涉事的几名自驾游游客在游览到猛兽区时,有一名女性乘客中途下车,随后被老虎拖走。同车的另外两名乘客追上去想要解救该女乘客,也受到老虎的攻击。据悉,当事游客入园前曾签订过相关责任书,其中明确规定自驾入园要锁好门窗,严禁下车。而幸存的当事人声称“以为已经驶出了动物园”才导致该事件的发生。
二、相关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
动物园和游客签署“免责协议”就能免责吗?进园前签署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要看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是否违反合同效力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就是说,如在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的约定无效,从目前的情况看,如约定内容为“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并不是免责条款,不应认定为无效。
园方和游客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动物园中的老虎伤人甚至造成游客死亡事件首先认定应由动物园承担责任,但是当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此,举证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的是动物园。如果动物园不能在其设备设施、安全提示警示、动物管理、游览路线、游客管理等等方面已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园方提示游客进入园区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等提示,能否减轻或免除园方责任?园方仅证明尽到了警示义务不是免除园方责任的唯一理由和依据,园方应证明自己在管理职责的各个方面没有任何过错,此时才能够免责,从目前的情况看,游客本身有过错,但游客本身有过错不是园方免责的理由,只能是减轻责任的理由,尤其是野生动物园在游览时游客的危险性远高于普通动物园,园方在设备设施、安全提示警示、动物管理、游览路线、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所需承担的管理责任也要高于普通动物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