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效力?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是:
1 、对于债权人 ( 即税务机关 ) 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税务机关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税务机关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税务机关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由此,可以看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应直接向税务机关偿还债务。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出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也不能超出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还体现在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 、对于债务人 ( 即纳税人 ) 的效力
首先,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其次,在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纳税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受理纳税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另外,不管纳税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纳税人有影响。
再次,当代位权成立,税务机关胜诉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如果税款未能全部受偿,税务机关还可就剩余部分向纳税人行使请求权:如次债务人在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纳税人还可就余额部分向次债务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