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童被狗咬成重伤
凤凰网:昨天下午,在扬州打工的一对四川夫妇年仅3岁的儿子被一只大狼狗扑倒咬成重伤,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初步诊断,男童伤势较重。记者了解到,事发前,孩子父亲带他出去玩,孩子跑到附近堆放模板的小工厂时,突然一只大狼狗跑了过来,扑倒孩子,将孩子头皮撕下,血流满地。据了解,大狼狗是小工厂老板所养,事发后一名负责人模样的男子陪同他们来到医院,狗主人并没有露面。孩子父母现在最大的心愿,就是孩子不要有危险,同时希望狗主人早点露面,把该承担的责任承担起来。
饲养动物侵权的法律责任
由于相应管理规定的缺失,饲养动物侵权案件一直比较常见,特别是在农村、野外还有一些工厂等地,很多犬类动物都没有专人看管,动物伤人经常发生。
那么,如果发生了饲养动物伤人案件,受害人该根据什么要求赔偿呢?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这条法律的理解,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饲养动物”。饲养的动物,应当是能够为人所占有或者控制的,有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等。如饲养的家禽、家畜、饲养的野生动物,各类公园里饲养的豹子、老虎、毒蛇等。
其次,赔偿主体是谁?在此,我们需明确,除了饲养人,管理人也可称为赔偿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所以,发生饲养动物侵权后,可以向这两个主体索赔。
最后,如果被侵权人存在过失,或者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被侵权人致害,是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其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则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在该损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是第三人故意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第三人和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一并追偿,此时,动物管理人和饲养人对损害的造成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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