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靓颖状告杂志侵权
张靓颖诉称,2015年2月5日,北京某杂志在其官方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均发表了《我们为什么要嫌弃张靓颖》一文,作者署名为张某。该文中有“天娱搞黑幕找她谈,签约便许她一个名次,而她反间谍对谈话现场录了音,说你们要不让我进前三我就向媒体曝光”“时装编辑掩面长叹,十年过去了,怎么还那么土啊”“甚至有线人汇报,她是小三,现男友是大款”等言论。张靓颖认为,该篇文章纯属虚构且捏造事实,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且被网络媒体广泛转载,这给自己的名誉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贬损了自己的公众形象和人格,应承担侵权责任。
名誉侵权索赔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该次庭审之前,张靓颖曾将该文作者及该杂志所属的主管报社诉至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传唤了主管该杂志的报社。报社认为,其不应是适格被告,因为杂志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另外,因审理认为作者张某发文属职务行为,故法院审理并驳回了张靓颖对报社及张某两个被告的起诉,并将发文杂志追加进来做被告。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