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少云胞弟病逝生前等来判决书
据中国青年网记者获悉,中国人民志愿军一级战斗英雄邱少云同志的胞弟邱少华因病医治无效,于2016年10月20日凌晨4:38分在重庆铜梁病逝,享年86岁。生前,老人等来了烈士名誉权案的胜诉结果。
9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9月29日,第三个烈士纪念日前夕,邱少云名誉权案代理律师胡忠义专程从北京前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将该案一审判决书送到了邱少云烈士胞弟邱少华的手中。彼时,老人已病倒在床。得知即将拿到判决书,那一天,邱少华老人特地嘱咐家里人帮忙脱下病号服,换上了正装。当中国青年网记者进病房时,老人看起来非常虚弱,仅能勉强倚靠在摇起的病床上。但在收到判决书那一刻,86岁的邱少华老人抑制不住心中的激动,一下子坐了起来,用家乡话连说了两个“高兴”。他还通过中国青年网向此案付出辛勤努力的人们表示感谢。
法律对公民名誉权的规定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