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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医院大楼爆炸 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如何索赔

此文章帮助了238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四川医院大楼爆炸

重庆晨报讯,10月24日下午,网友爆料称广安武胜县医院住院部大楼发生爆炸。24日晚上,四川广安武胜人民医院办公室回应称,该爆炸发生在医院正在修建的急诊医技综合大楼工地,系由工人安装调试中央空调供热系统过程中引发的。目前有4人受伤。至于此次爆炸有没有波及周边的建筑,工作人员表示尚未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

目前,武胜县人民医院已经成立事故专门处理工作组,4名伤者的身份等相关情况有待进一步核实。

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如何索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上述两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需要诉讼解决的,被侵权人应当将该法人或组织作为诉讼主体。

那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员工追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实现条件上:

1、损害是因员工本人原因,即劳动者本人应该有的过失。

2、劳动合同对此种情况应当有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用人单位无权追偿。

有人单位如果想实现追偿权,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用人单位在公司的人事劳动合同的设计上应该对此有所预测。

在实现的方法上:

1、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是未来的工资,而不是过去的工资。

2、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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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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