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建房屋坍塌
大众网菏泽10月25日讯,24日下午16时许,单县谢集镇白寨行政村一村民在自建房屋时,突然发生坍塌事故,致12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和周边群众一起迅速展开救援,并将伤者及时送往附近医院救治。截至24日23时,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伤势较重正在全力救治中,其余7人伤情较轻,正在医院观察治疗。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事故原因,善后工作正在进行。
自建房屋坍塌砸坏邻家如何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自建房屋或者构筑物坍塌砸坏了邻家的财产或者导致邻居或路人受伤的,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即自建房的主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实际建设房子的工人是否应当担责呢?
另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行为表象足以使一般人相信其行为人具有授权人授权,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为的,为职务授权行为。职务授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职务授权行为超出必要范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授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授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授权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也就是说,工人建房的行为是经过房主授权的职务授权行为,如果工人是正常按照作业流程和规范进行施工的,对于房屋坍塌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相反,则应视为超出授权的必要范围,造成损害的,需要为自己的失误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自建房屋或者构筑物坍塌砸坏了邻家的财产或者导致邻居或路人受伤的,房屋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