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疑做操不规范被老师推成骨折
近日,市民张先生向记者报料称,自己的小孩在新木小学遭遇体育老师推搡,造成右手骨折。据了解,该男生为小学一年级,体育老师对其确有拉扯动作,导致男孩摔倒骨折。
张先生的小孩在深圳龙岗区新木小学读一年级,据他回忆,10月10日那天,儿子像往常一样回到家里,但是右手手臂却肿了。询问缘故后得知,是当天体育课做操时,儿子由于动作不规范,“左右方向、转圈之类的动作不对吧”,体育老师过来纠正动作,“还推了一下”,结果把儿子推倒在地,右手摔伤。
张先生称,学校老师先带儿子在深圳市第三医院检查,结果是软组织损伤,“当时觉得问题还不大”。但过了几天,儿子的右手仍然没有消肿,又带他去深圳市儿童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儿子右侧尺骨鹰嘴骨折、右侧肱骨踝上骨折。“21号刚换了石膏。”
就此,张先生找到学校,要求校方回应、处理此事。最终校方表示承担医药费,并向张先生的小孩致歉。“我小孩还说过以后想学武术,也不知道会不会有影响。”新木小学处理此事的负责人李主任介绍,事情发生在10月10号下午14:30左右,张先生儿子的班级在上体育课。当时,小张同学没有和大家一起排队,而是跟同学打闹,体育老师便过去拉他回来,造成小张同学摔倒在地、手臂受伤。“班主任第一时间就带着孩子去了第三医院。”李主任表示,小张同学由班主任陪同,拍了X光片,诊断结果是软组织受伤。
李主任表示,过了几天后,张先生再次前来与学校沟通,并出示了在深圳市儿童医院的最新诊断结果:右侧尺骨鹰嘴骨折、右侧肱骨踝上骨折。经过协商,1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新木小学赔付张先生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而医疗费用不包含在这2万元內。李主任说,目前学校已经把该体育老师开除。另外,学校也开会批评了这一行为,并让老师们引以为戒。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以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以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体育老师因做操不规范在拉扯中将学生推到致其骨折的行为属于学校有过错的情形,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