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
7月23日下午3点左右,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32岁女游客赵某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该事件造成周某死亡,赵某受伤。8月24日,延庆区通报了对老虎咬人事件调查结果,认定游客未遵守规定,对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家属委托律师跟事发动物园就赔偿等后续处理事宜进行协商。下车逾矩、老虎伤人,事件倒也不复杂。但偏偏是因为诸多“幕后花絮”令这起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由法律纠葛转化为掺杂道德等多种因素的话题。
园方究竟该承担什么责任
中消协认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这个逻辑判断并非出于情绪偏袒。固然,动物园曾与游客签署《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严禁下车等)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不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第一,生产经营者不能以格式合同作为自己的“免责金牌”,无效条款无法抗拒国家法律;第二,既然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那么,园方仅仅警示或签署协议,显然涉嫌义务履行不充分。这也就是中消协所说的,起码应该“对车辆加装防护装置、挖掘隔离壕沟、配备自卫工具等,同时应设置救生员,配置麻醉枪等设备。”对老虎的有效管束、对风险的最大防范,这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一言蔽之,此事中动物园恐怕不能仅仅承担“人道主义补偿”的责任。
坊间对当事人的质疑与批评,是舆论基于秩序的考量,绝非专业司法的审判。无论当事人是何种表现或身份,都无妨其合法求偿权的依法兑现。眼下,中消协不过重申了一个老理——经营者之责优先于消费者守规。只有恪守这个共识,弱势游客的权益才不至于在众声喧哗中被“雨打风吹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