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校宿舍起火
北青网讯,11点53分,成都公安消防支队二十九中队接到指挥中心调度,称成都文理学院女生宿舍发生火灾。接到调度后,成都公安消防支队二十九中队立即派出消防队员赶往现场。到达火灾现场后,消防队员发现火灾在学校保卫人员先期处置下,明火已经扑灭,现场有阴燃和大量浓烟。随即,消防队员利用消火栓继续扑灭残火,清理火场。幸运的是,此次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目前,具体起火原因正在进一调查中。成都消防提醒,宿舍是同学们平时学习生活的地方,然而,寝室人口密度大,书籍、棉被、衣服等易燃物品多,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火灾事故。因此在宿舍内一定要忌使用劣质的、功率大的电器;忌使用热得快、微波炉;忌点蜡烛或明火工具;忌宿舍内抽烟和忌在宿舍内焚烧杂物。
在校大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一)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致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这个要件应当具备以下要素:第一,在校大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局限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第二,在校大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发生在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第三,仅仅指在校大学生受到的伤害事故,还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在侵权具体的行为方式认定上,有以下三种形式:其一,高校疏于对在校大学生管理的行为;其二,高校;其三,高校疏于对在校大学生教育的行为。高校的上述行为,包括高校的行为,也包括负该种责任的教师的行为。高校的疏于职守行为,自身应当承担责任。高校的教师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其行为疏于执行职务,其行为的后果属于职务行为。当其行为不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高校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三)高校的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高校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行为,须与在校大学生伤害或者在校大学生伤害他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即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两者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在在校大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上,在一般情况下,高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只有一种因果联系,即高校的行为就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没有其他原因。这样的行为就是结果发生的惟一原因。具有这样的因果关系,高校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高校有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则高校不承担责任。
(四)高校在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时有疏于职责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高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后果责任,还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只有高校在主观上具有过失,高校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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