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葛优躺”图片被擅用索赔40万元
“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躺”等自己的肖像图片,演员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葛优起诉称,被告在其新浪微博“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使用他的肖像图片的配图微博,其中未经他的许可使用了18张葛优肖像图片,并在每张图片中均添加台词字幕。整篇微博以图片中配台词的形式,通过介绍“葛优躺”,转而介绍被告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葛优认为被告擅自加工、使用他的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目前,海淀法院正在对此案进一步审理。
二、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这一次wuli葛优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为明星代言积极行使权力维护自己的肖像权,正如西方的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