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误转3千求退遭拒
据凤凰资讯报道,昨天上午9点多,21岁女子小张在江夏大花岭丽湖天地小区,受托用支付宝转账给男友的一位朋友。小张一边吃东西,一边用手点击发送3000元。不一会儿,男友打电话说好友没有收到3000元汇款,小张打开支付宝查看时,发现自己把钱转给了一个客户,由于只有对方支付宝账号,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小张慌了,她赶紧在支付宝对话框里说明缘由,告知自己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不小心把账转错了,请对方将钱如数退还。对方回复表示并不知情,见对方矢口否认,小张只好报警。
大桥派出所民警陈朝晖、孙琪来到现场,了解缘由后,民警用小张的手机自拍了一张出警照片,并在对话框留言:“我们已接到当事人的报警,汇错的3000元是小张3个月的生活费,请你及时归还为谢!如不及时归还,我们将以当前小张手机里保留的电子流水账户为凭证,追究你的法律责任。”对方过了一会儿回复:“好的。”随后,小张收到了对方退回的3000元,破涕为笑。
拒绝返还构成不当得利
网银、支付宝、银联快捷支付、手机银行、ATM自助机等现代新型支付手段,在转账操作发生错误时,莫名收到钱的陌生人该不该返还钱款?此事件中,收到小张误转钱款的客户如果不能提供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该3千元的依据,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民事责任来看,该名客户负有返还3千元的义务,如有产生利息也应当一并返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正当利益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拒绝归还的行为虽然不构成“侵占”、“盗窃”等罪名,但是对于法院判决应当返还不当得利仍不归还,而当事人经被申请强制执行,仍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就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因此,收到他人误转到自己账户的“飞来横财”不应据为己有,而应当返还。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利用ATM机或支付软件转账时,应仔细核对收款人信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