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不购物被导游骂哭
北青网讯:据钱江晚报12月13日报道,近日,浙江省临安市民柳玉强向本报记者反映了61岁老母吴宝园参加由杭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杭州自游天下旅行社共同组织的“长城杯”第二届中老年(香港)艺术文化节,谁料从行程第二天开始被带入各种购物店,当地地接社导游用威胁、辱骂的手段强迫老人购物。和吴宝园一起参加这次行程的楼金儿大妈和胡玲珍大妈均表示,东西买少了或者表示不买,香港导游骂得非常难听,团里不少大妈被骂哭,无奈之下,大妈们只能购物,有的大妈还和导游借钱购物。涉事旅行社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投诉人退还所有购买商品,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近年来,各种低价团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新闻频出,国家也已出台相应政策规范这一行业现象。可这一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导游的行为是否触犯了什么法律?能否进行处罚?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当事者或涉嫌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 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此书所说的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除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导游以辱骂、威胁的形式强迫游客购物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将得到法律的严惩。但同时,如果导游的这种行为是受命于旅行社,则旅行社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单位犯,也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刑法》第226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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