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雾霾诉政府赔偿
前几天,河北的一位90后小伙子前往郑州出差,被呛到不行最后查询发现当天的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于是当晚就拟出了诉状状告郑州市政府,25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组成了合议庭,向被告郑州市政府寄出了应诉通知书等材料。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其赔偿请求尚未经过郑州市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起诉。(澎湃新闻)

二、法院为何受理后又驳回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有四种情况:一是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二是虽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或者不属本院管辖的;三是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又不能补正的;四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对不予受理的起诉,是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者不能行使、未依法行使其程序的诉权,或者是受诉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并未丧失其实体上的诉讼,所以,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许上诉。
起诉是当事人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的,即裁定驳回起诉。所谓当事人无权起诉,是指当事人没有程序上的诉权,或者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本不应起诉而提起了诉讼,经法院查明后,以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也允许上诉。由于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第一审程序中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因此,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如须驳回起诉,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规定。
此外,对于行政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有以下: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