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18小时猝死
1月9日凌晨一点半左右,常州市永红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家网吧报警称,一名男子在上网的座位上身体僵硬,已经没有呼吸。警方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同时联系其他相关部门迅速处理。120到达现场后,发现这名死者已经没有生命迹象。
通过网吧上网的实名认证系统,警方得知该男子姓郝,今年42岁,来自湖南,一直在常州市务工。网吧的监控探头显示,1月8日早上7点半左右,该男子进入网吧,办理好手续后就径直走到监控正中间的一个位置坐下开始上网,此时该男子的步伐神情都非常正常。在9日早上一点半的时候,网吧巡查员在巡查时,发现这个人已经身体僵硬,所以他们才立即采取报警措施。
据悉,这名男子是网吧的常客,平时经常来上网,昨天早上到达网吧后,就一直在自己的机位上看视频节目,中午时分还自行离开吃了一顿午饭后又重新回到网吧上网。监控显示到中午12点左右,该男子头部向后靠去,靠在座椅背上,好像是睡着的状态,直到凌晨1点多网吧工作人员巡查时喊了他几声没反映,才发现该男子已经没有呼吸。
目前,警方正在联系该男子的亲属,并对这起猝死事件做进一步的调查。(新闻来源:北青网)
向网吧索赔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又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虽然按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网吧并没有违反普通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该起案例中,网吧有明显超时经营的违规行为,因此,网吧方没有在合理的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赔偿义务是“相应的”,即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