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0万设计店面被邻居“复制”
2015年,孙先生在阳朔开了一家客栈,为了做出自己的特色,他花60万请来北京的设计公司操刀设计。去年7月,孙先生发现,在自家客栈旁边20多米远的位置,一家客栈正在进行装修,其设计风格和细节与自家客栈如出一辙。看着被“复制”的新客栈,孙先生非常无奈,协商无果后他准备向对方提起诉讼。
如何处理商业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我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法第20条的规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以便获得赔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