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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痪老人跌池溺亡 公共场所管理者有责任吗?

此文章帮助了642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瘫痪老人跌池溺亡

据介绍,出事的老大爷姓高,今年69岁,因身患疾病致半身不遂。当天艳阳高照,高大爷的老伴将他推到小区院子里晒太阳。老伴将高大爷推到小区花园的一个平台上,旁边就是小区内的一个观赏水池,看到高爷爷在晒太阳,老伴便说去将家里的垃圾倒掉,很快就会回来。

然而,就在老伴离开不到几分钟的时间里,不知道什么原因,高大爷坐着的电动轮椅突然滑动,连人带轮椅一齐跌入水池内。这一幕正好被旁边住宅楼上做保洁的史女士看到,她赶紧跑出家门呼救并跑去救人,跑到水池边看到老人脸朝下,趴在水池里,她一个人拉不动,就赶紧喊小区里另外几位市民过来帮忙,总算将老人从水池内拉了上来。

但遗憾的是,此时高大爷好像已经没有反应了。接着,附近的居民赶紧报警。很快,当地派出所民警及120急救车赶到现场。由于落水时间过长,经医院医生全力抢救近两个小时,高大爷还是不幸离世。在老人落水后,附近楼上一位学生用手机拍下了附近市民及物业参与抢救老人的整个过程。画面显示,保洁的史女士和市民奋力拉高大爷时,多位居民过来帮忙,保安物业也很快赶到现场参与救援。随后,老人被救出水池后,家里人赶紧拿来了被子,市民帮忙将老人潮湿的衣裤脱下,用棉被将老人裹起来。(新闻来源:)

公共场所管理者有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高大爷溺亡的观赏水池位于公共地方,观赏水池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水池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事发当时,虽然保安物业也很快赶到现场参与救援,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观赏水池虽浅,但考虑到小区中可能有年幼的孩子、行动不便人士等,管理者至少应当在水池周围设置一些防护措施或者警示标志,如果没有此类措施,可以认为水池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高大爷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家属有权利要求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导致高大爷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高大爷的老伴将无法行动的高大爷一人留在水池边,对于可以预见的危险没有合理注意并避免,因此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如果可以证明轮椅的突然滑动是由于轮椅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轮椅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还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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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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