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丢垃圾被打耳光
根据未来网报道。2月5日下午3时许,在周至县城的街道上,余师傅清扫完街道的垃圾后,正准备在温泉路与老城西街十字西北角休息一下,路对面有一对母子经过,母亲随手将餐巾纸扔在地上。余师傅上前对其进行制止。“我就说县城都在搞环境治理呢,咋能随便扔垃圾呢?”昨日上午,站在温泉路上事发地点,余师傅重复着事发当天的情景,“那个女的骂了我一句,我就打了她一个耳光。”余师傅说,随后他也被对方打了两下并被推倒。
就在余师傅被推倒的时候,旁边的商户郑彦红走了过来,“我喊了一声让停下来,就是觉得保洁员被欺负了,想帮个忙。”郑彦红说,但是他并没有看到此前的过程,后来在围观群众的劝说下,现场就散开了。郑彦红说,余师傅负责该区域的保洁工作,“属于比较认真负责的,但是就是脾气比较大,见不得有人随便扔垃圾,一有人扔就会冲过去理论。”
余师傅说,到了6日,他接到保洁组长的通知,“说是有群众投诉到单位了,问我前一天发生事情的经过,后来就告诉我停止工作回家反省。”余师傅说,直到昨日,他并没有接到恢复工作的通知,“其实就是把我辞退了。”
辞退员工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⑴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⑴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如自然条件、原材料或能源供给条件、生产设备条件、产品销售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
⑵发生重大变化有两个前提:不可抗力和未为当事人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预料:比如:地震、水灾、战争或国家经济调整、企业兼并、迁移,资产转移等。如果这些重大变化足以使原劳动合同发生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与此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