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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需清晰界定与体罚的边界

此文章帮助了261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办法》于2016年12月30日经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令第252号发布,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昕认为,从文本字面含义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其二,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

李昕分析,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者地方的法规中,此次青岛《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属于首次。(新闻来源:北青网)

需清晰界定与体罚的边界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看了以上规定,大家可能会问:以上都是针对未成年学生给予保护的规定,那么体罚成年学生的行为呢?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不仅禁止对于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由于体罚侵犯的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因此对于成年学生、员工等一切公民进行体罚都是违法的。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惩罚教育和体罚之间,其实有着明确界限,即,要让学生在接受惩罚的过程中受到深刻的教育,从而更有利于达成教育目的。鉴于此,惩罚教育必然不能损及学生的身心健康,必然能够触动学生的灵魂,而不是让学生在惩罚中受到身体的伤害和精神上的屈辱。教育与简单粗暴从来是不相容的,惩罚教育更该把握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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