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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要挟老师,以死相逼索要三千块买手机

此文章帮助了2093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小学生要挟老师,以死相逼索要三千块买手机

这件事发生在龙口西路一间珠算的培训机构,当时是昨天中午两点十分左右。报料人关先生送孩子过来上课,他在现场看到小男孩突然爬了出窗外。老师在教室里面安抚男孩的情绪,家长全部撤到教室外面,有消防员也来到楼了。那为什么男孩要问老师拿三千块呢?

培训机构负责人陈先生说:小朋友比较调皮,他想买个手机,向老师要钱,老师没给。

今天早上,某记者也来到了该培训机构了解情况。经过老师大约半个小时的劝说,最终男童自己下来了。不过负责人陈先生并不承认男孩有爬出窗外,培训机构负责人陈先生表示,当时他们已经联系了男孩的家长,并且要求家长对他加强教育。

教育托管机构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及托管机构不是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他们与未成年学生形成以教育和管理职责为核心的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或托管机构不会因法律关系适用不同而降低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责任

教育或托管机构不会因为不是法定监护人就降低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责任,因为在学校等教育或托管管理机构的法定教育管理职责中,已经完全包含要充分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法定的管理责任的保护力度并不比监护责任的保护力度低。

学校等教育或托管机构的这种管理意义上的保护与监护人的法律意义上的监护,区别之

一就在于归责时适用的是不同的归责原则: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只能是法定教育管理职责,而不能也完全没有必要是监护职责。

相关法律: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七条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园入学入托而转移。  

《民法通则》第16条详细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多种情形,包括教育或托管机构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成为监护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应当由造成伤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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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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