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条小黄鱼"吃"掉顾客4628元
继青岛“天价虾”事件后,深圳的李先生请人在餐馆吃饭,殊不知两条东海野生小黄鱼花掉他4000多元。真是吃的肉疼!消费者称事前不知道价格,餐馆方面称有提前告知价格,各执一词情况下,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联合深圳市消委会开展监督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显示:涉事餐馆没有菜牌,没有进行价格公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管理规定,责令餐馆立即整改。
在向餐馆的工作人员反映价格问题后,餐馆方面同意给他当晚消费的菜品打九五折,优惠了122.8元。
“我认为商家应该明码标价,让消费者明白消费。”李先生说。2月27日,李先生向深圳市消委会投诉反映这一情况,深圳市消委会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进行调查调解,向“1949华家里”餐馆发送调查通知书。据了解,“1949华家里”餐馆的登记注册信息显示,其经营者名称为“大碟小碗餐饮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该餐馆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晚,李先生称要按照人均500元标准进行消费,餐馆也按照这一消费标准进行配菜。
“在点菜时,消费者的一位朋友说要把鲳鱼换成黄鱼,当时也告知其小黄鱼的价格,重新改了单后也给他们确认,单据上都标有价格。”餐馆销售经理罗小姐回忆说。接受检查过程中,餐馆方面提供了一张进货小票,上面显示东海小黄鱼的进货价为1260元每斤,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将进一步开展调查。而其对于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该餐馆相关负责人李女士表示这是按照餐馆规定,收取了15%的服务费。
对于餐馆为何没有菜牌这一问题,李女士表示,目前餐馆还处于试营业期间,因为每天运过来的海鲜不同,所以没办法提供固定的菜牌,就按照客人人均消费标准进行配菜。“我们都是提前让客人确认人均消费标准,之后再进行配菜,客人确认后再制作。”李女士称。
餐厅未明码标价如何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