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将17万当垃圾丢掉
这位先生姓文,3月6日一大早,他像往常一样准备去自家开的粮油店打理生意。就在这时,朋友打电话来催要货款,文先生二话不说拿着装有176500元货款的蓝色手提袋下了楼。出门前,文先生一边接电话还一边顺带将家里的垃圾袋也拎上,结果在扔垃圾的同时,他把装钱的手提袋也一并扔进了垃圾桶。当文先生走到了银行才突然回过神来。惊慌失措的文先生立即打电话联系了家人,全家人在小区内翻找垃圾桶,可钱已经不见,于是报了警。

经查看小区内的摄像头,民警最终确认是一名老人在小区垃圾桶里捡拾了文先生扔掉的17万元巨款。经两个多小时的努力,终于找到这位老人。老人说他没有劳动能力,平时靠拾荒补贴点家用,当天早晨他翻拣垃圾桶时发现一个布包,打开一看吓了一跳,里面放的红红绿绿一堆钱。由于不敢确定钱是真是假,老人特别紧张,喊来了家人。老人的家人将袋子交给文先生,经过清点,里面176500元一分都没少。文先生当即拿出一千元钱酬谢老人。(新闻来源:网易新闻)
拾得他人财物可以要感谢费吗?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收取“感谢费”,但如果双方协商同意,收取一定的费用无可厚非。不过,如果强行索要且费用明显偏高,则有失公平和道义,拾得人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新颁布的《物权法》秉承了这个原则,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还规定,拾得人有权要求权利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不过,拾得人如果已经涉嫌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另外,如果是权利人自愿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丢失物品后,失主在情急之中往往会发出悬赏广告,承诺向拾得人支付一定报酬。对于悬赏广告性质,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判例来看,失主应受到自身发出的悬赏广告约束,在领取遗失物时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