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17万错当垃圾丢掉
8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警方发布消息,该市一位粗心的市民竟然将装着17万余元(人民币)的手提袋当垃圾扔掉,所幸在警方的帮助下把钱找了回来。这位先生姓文,3月6日一大早,他像往常一样准备去自家开的粮油店打理生意。就在这时,朋友打电话来催要货款,文先生二话不说拿着装有176500元货款的蓝色手提袋下了楼。出门前,文先生一边接电话还一边顺带将家里的垃圾袋也拎上,结果在扔垃圾的同时,他把装钱的手提袋也一并扔进了垃圾桶。当文先生走到了银行才突然回过神来。惊慌失措的文先生立即打电话联系了家人,全家人在小区内翻找垃圾桶,可钱已经不见,于是报了警。
经查看小区内的摄像头,民警最终确认是一名老人在小区垃圾桶里捡拾了文先生扔掉的17万元巨款。经两个多小时的努力,终于找到这位老人。老人说他没有劳动能力,平时靠拾荒补贴点家用,当天早晨他翻拣垃圾桶时发现一个布包,打开一看吓了一跳,里面放的红红绿绿一堆钱。由于不敢确定钱是真是假,老人特别紧张,喊来了家人。老人的家人将袋子交给文先生,经过清点,里面176500元一分都没少。文先生当即拿出一千元钱酬谢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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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以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