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万当垃圾丢掉
根据中国青年网,2017年3月6日,东胜市民文先生将装有176500元货款的蓝色手提袋错当垃圾同手里的其他垃圾袋一起扔掉。
当文先生到了银行,才突然回忆起来,惊慌失措的文先生立即打电话联系了家人,全家人在小区内翻找垃圾桶,发现钱已经不在了,文先生着急的报了警。鄂尔多斯东胜公安巡逻民警和富兴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经查看小区内的摄像头,最终确认一名老人在小区垃圾桶里捡拾了文先生扔掉的17万元巨款。但由于文先生所居住的电梯楼有四个单元,住户较多;摄像头的位置较远,头像也看不清楚,小区保安和周围住户也无法辨识捡到巨款的人。民警只能挨户进行走访问询,经两个多小时的努力,民警终于锁定6楼的一位老人。
经问询,老人说他没有劳动能力,平时靠拾荒补贴点家用,早晨起来他翻拣垃圾桶,发现一个布包,打开一看,吓了一跳,里面放的红红绿绿一堆钱。不敢确定钱是真的还是假的,老人特别紧张,喊来了家人。老人家属将袋子交给文先生,清点后,里面176500元人民币一分都没少,文先生当即拿出一千元酬谢老人。

捡钱不还犯法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误工费、通信费等,但索酬金额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我们可以理解为,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定的权利,放弃报酬则是道德的体现。当然,倘若拾得方执意拾金不昧不要报酬,那么更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尊重。”
其次我国《刑法》也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其实,有偿归还和敲诈勒索也就是一步之遥。
从法律的角度说,捡到的遗失物应当返还给失主。但索酬应不超过保管归还所产生的费用,向失主索要较高的赔偿费,轻者构成民法上的侵占,而遗失物价值较大时则构成侵占罪。不过,拾得人可以就保管、交还遗物当中产生的保管费、运输费向失主索要合理的费用。对于拾得人无理索要高价的行为,失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