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索赔4900万
国美电器原高管陈晓于2011年离开国美,此后两家媒体发表了关于陈晓的采访报道,报道中,陈晓披露大量涉及国美的言论。国美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将陈晓诉至朝阳区法院,昨天,此案开庭审理。国美一方表示,陈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大量披露有损国美品牌形象的不实言论,给国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陈晓公开道歉,赔偿国美4900万元。庭审期间,陈晓的代理律师表示,陈晓并未接受记者采访。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原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5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了对陈晓题为《国美事件再露面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采访报道。此外,《商界》杂志2011年6月刊也发表了对陈晓题为《陈晓是与非》的报道。在上述两篇报道中,陈晓均披露了大量有损国美品牌形象的不实、歪曲甚至诽谤言论,严重损害了国美的声誉,并造成国美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表示,上述报道刊登后,国内外媒体进行了大量转载和报道,原告在港交所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价在复盘后连续两天下跌,市值损失达30多亿港元。此外,原告持有的约1400家国美电器门店的日常经营也遭受重大影响。
两原告认为,陈晓的行为给原告的经营以及“国美电器”品牌的形象声誉造成极大伤害,直接导致其商品销售受到影响。两原告要求陈晓在《21世纪经济报道》和《商界》上公开道歉三次,并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据悉,此前陈晓离职时与国美签订《协议》,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发表或公开国美股东、董事及高管未公开的资料,不对任何人发表任何不利于董事、高管及公司的不利言论和评论等。为此,国美向陈晓支付了1000万元税后对价款。
陈晓离职两个月后,涉案两篇报道出炉。国美以陈晓违反双方保密协议、不当披露公司信息为由,对陈晓提起诉讼。2016年12月,北京市高院最终驳回陈晓上诉,维持原判,判决陈晓归还国美1000万元对价款。
昨天上午,此案在朝阳区法院开庭,陈晓并未出庭。陈晓的代理律师表示,陈晓曾告诉过记者,这是他们的私人谈话,并非采访,陈晓并没有接受过《21世纪经济报道》的采访,国美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两篇文章报道的相关证据是陈晓提供的。《商界》杂志社刊登的关于国美经营模式的报道是其往期报道整理而成,并非陈晓提供。况且,涉案报道内容属实,并不存在歪曲事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原告国美一方则认为,陈晓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国美电器表示,陈晓已经退还了该公司1000万元对价款。
什么是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既可在《劳动合同法》[1] 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白,语言没有歧义。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