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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约定不明 如何确认保证责任的性质

此文章帮助了583人  作者:陈晓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以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为由主张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某与李某某系同行关系,彼此认识,2013年3月25日,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连某出具2100000万元借据,载明该笔借款月息为2%,2014年3月1日之前还清本金及利息,由A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李某某因未能还本付息。连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A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可知,连某请求A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如何确认保证责任的性质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具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分。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才会被认定为一般保证。否则,一般应当认定为连带保证。

本案中,双方仅约定了由A公司提供保证,并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应当认定A公司提供的保证属于连带保证,A公司应当对李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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