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4日,付启华向李万才借款200000元,未按照借款约定时间偿还债务,且一直以各种借口搪塞拒不还款。李万才便将付启华告到了法院,经法院调解,付启华于2012年2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借款。然而,付启华并未按照调解协议偿还债务,后经过法院执行,截止到2014年4月,尚欠李万才本金160400元及逾期利息,至今尚未还清。而付启华在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6.295万元。
仅有协议无法证实真实存在债权
2014年5月30日,付启华和外甥小张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 “本人现将与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6.925万元及利息一并转让给小张,本人欠小张20万元归于消灭”。小张虽拿着债权转让协,却未能举证证明与付启华之间存在20万元债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付启华在未清偿李有才债务的情况下,将到期债权转让给小张抵冲债务,但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可以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规定,故对李有才要求撤销两被告2014年5月3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