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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对外是否有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273人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律师张懿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对外是否有效力

张某与李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了财产平均分配,同时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张某承担偿还的责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曾向王五借了15万元用于购买婚房。现王五向李某主张债权,李某以自已与张某的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为由,不对王五履行债务清偿的义务。王五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认定没有效力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五既可以要求张某偿还,也可以要求李某偿还。

律师说法: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王五借款15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虽然该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王五既可以要求李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张某偿还。最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张某与李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张某偿还,该协议合同有效,对李某与张某具有约束力。若李某向王五偿还了15万元借款,则有权向张某追偿15万元。综上,王五既可以要求张某偿还,也可以要求李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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