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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安机关的悬赏广告引发纠纷 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范围

此文章帮助了365人  作者:党东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因悬赏广告而主张报酬

2009年9月22日,xx公安局公开发布《xx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2013年6月17日,起诉人蒋某某以邮政快递方式在西藏阿里地区狮泉河镇向xx公安局寄送某犯罪事实材料,并书面提出相关民事权利要求。因xx公安局至今既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也不按照通告约定发送奖金通知,起诉人认为xx公安局既违约又违法,故诉请法院判令xx公安局支付报酬人民币150万元。

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发布的悬赏广告导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范围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xx公安局发布《xx公安局公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引发的悬赏广告纠纷。从该通告内容看,是xx公安局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所作出的公务行为。举报人举报行为与公安机关查证、侦查行为之间并不成立平等的合同关系,故蒋某某起诉要求xx公安局履行查证、核实其举报线索的义务,并支付奖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对蒋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公安机关发布的悬赏广告是否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范围?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但是,公安机关利用悬赏通告的手段来捕获犯罪嫌疑人、追缴涉案财物、证据,其目的在于完成刑事侦查任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是其行使职权所作出的公务行为,其行使的权利是公法上规定的权利,属于公法上的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与公安机关查证、侦查行为之间并不成立平等的合同关系,所以公安机关的悬赏广告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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