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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抵押纠纷 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抵押权

此文章帮助了458人  作者:陈晓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借款合同未按约定偿还产生争议

2007年10月31日,xx农行与A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62101200700002863的借款合同,约定xx农行向A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年利率分别为l0.935%。由A公司以其庆国用(2007)第2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庆房权证2006字第B-00025-1号房产及82台机器设备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xx农行依约将款额借予A公司,但该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无果,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未按约定还款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xx农行与A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意思表示均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承诺及时清偿利息、归还借款。但该公司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一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xx农行起诉要求A公司归还借款、清偿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可知,在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债权人)就可以与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以上就是对“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抵押权?”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债权债务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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