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淘宝店铺租赁合同违反淘宝经营规则的效力争议
2013年7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童某、被告林某签订《淘宝店铺租赁合同》,由原告张某承租两被告在淘宝网注册的淘宝店铺—蕙蕙小衣铺、兰兰小衣铺,并以两被告名义在淘宝网上经营服饰,租赁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向两被告支付店铺押金、第一季度店铺租金、办公物品费用以及房租等。后原告张某在经营中得知淘宝网经营规则规定淘宝店铺不得转租他人使用,两被告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并未如实向原告张某披露上述信息,导致本案系争合同违反淘宝经营规则,造成原告张某实际无法正常经营。故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淘宝店铺租赁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违反淘宝经营规则的合同并不属于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
本院认为,第一,淘宝网是一个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淘宝网经营规则是作为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淘宝网为了规范淘宝店主(即站内经营者)行为而制定的、淘宝店主亦愿意按此约束其在交易平台上经营行为的准则,究其实质,该规则是淘宝网与淘宝店主达成的约定。违反平等主体之间约定的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第二,原告张某作为一个商人,在从事某项业务时,必定对该业务市场规则、经营风险有一定的了解。庭审中,原告张某表示其通过淘宝网客服了解到淘宝网经营规则,说明原告张某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掌握淘宝店铺经营规则。原告张某事前未审慎了解,正常经营一段时间后又以违反淘宝网经营规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本院对原告张某该项主张难以采纳。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系争合同依法有效。
律师说法:违反淘宝经营规则的店铺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在司法实践中,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关于无效合同的具体情形,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本案而言,淘宝网的经营规则实质上是淘宝网与淘宝店主达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违反平等主体之间约定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仅仅违反淘宝经营规则的店铺租赁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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