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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还款未偿还 能否请求支付利息

此文章帮助了323人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律师张懿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分期还款未偿还,能否请求支付利息

2016年5月7日,张某向孙某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李某与张某向孙某签发了一张期票,双方约定每月利率2%,还款日期为6个月的借款。同日,孙某向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两年后,张某没有还款,孙某起诉至法院:1。判令张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孙某从2016年5月7日到2017年5月23日,12.75个月每月2%的利息,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张某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并支付利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确认的事实与孙某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一致。两张某孙某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的双方同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六个,原张某达成了6个月的借款,该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张某没有偿还,因此孙某诉请200000元偿还从两张某原因借款本金,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原张某约定的每月2%的利率,利率不超过24%的法定税率标准,两张某支付孙某自2016年5月7日日期的判断,实际的借款未偿还本金的基准利率,月利率2%。法院没有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人陈星提出原张某的书面协议,孙某同意在两套房屋中出售,张某将偿还借款,并同意两张某在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借款。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了迟延履行的损失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双方同意不期间采取利率不按逾期利率约定,根据人民银行中国人参相似贷款基准利率贷款,逾期还款日的利息损失,依法予以支持。这个解释还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借贷利率期间,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当天放款逾期贷款由借款人归还资金利息损失中占有,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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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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