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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服法院判决 债务清偿顺序应该是怎样的

此文章帮助了285人  作者:洛阳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董某向包括林女士在内的5名债权人共借了1200万元。林女士等5人都对董某提起了诉讼,现在判决都已经生效,董某名下仅有一套房产,市场价值500万元,被其中一名他拖欠150万元的债权人张某作了诉讼保全。其中,董某还借了李某100万元,借款时在房产部门作了抵押登记。如今,作了诉讼保全的法院将该房屋拍卖了450万元,林女士和其他4名债权人均持生效判决书要求参与分配。法院作出了一套财产分配方案给大家:先足额给够张某和李某,余下的钱,我们另三个债权人按判决金额比例分配。林女士认为张某虽然保全了房屋,但也应和他们一样按比例参与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本案分析: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本案,除李某作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当优先受偿外,剩余债权人属于普通债权人,原则上应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如果林女士对人民法院的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应当于收到分配方案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如果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对该异议提出反对意见,执行法院应当修正原分配方案,若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应当通知林女士,林女士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作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洛阳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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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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