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约定借款利率,还款时是否可以追讨
石某称,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10日,王某与李某从石某处借款30000元偿还银行贷款,当时承诺10日内还款。后因资金周转困难,王某与李某向石某承诺2016年9月1日前还款,并于2016年7月1日给石某出具借条一枚。现还款期届满,经石某催要,王某与李某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与李某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债务
本院对石某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认证如下:对石某提供的借据,王某与李某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默认放弃抗辩的权利。故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3月10日,王某与李某向石某借款30000元,约定十日内还款,借款到期后,王某与李某未依约还款。2016年7月1日,王某与李某给石某出具借条一枚:“甲方:石某乙方:李某(手印)孙某(手印)甲方将人民币叁万元整于2016年3月10日借给乙方使用,乙方当时承诺甲方,十日内返还给甲方,现因资金周转不开,乙方再次承诺甲方,延期至九月一日前,将叁万元人民币返还给甲方(一次性),特立此据,以此为据。2016年7月1日甲方:石某乙方:李某(手印)孙某(手印)。”还款期届满,经石某多次催要,王某与李某至拖欠至今。王某与李某应按年利率6%支付石某逾期利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借贷利率
本案中石某与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由于王某与李某给石某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王某与李某应依约偿还借款,逾期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故石某可以要求王某与李某给付借款30000元。那么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利率呢?
由于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但可以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率。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应超过年利率24%的限度。如果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本案中既未约定借款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当按照6%的利率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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