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无偿保管财物损坏,保管人被要求赔偿损失
小谢与小李是妹夫与大舅子的关系。2012年6月18日,小谢花费9000元在西安购买“喜洋洋”儿童充气蹦蹦床一套,欲在宁县九龙广场摆摊经营,但经营未果,小谢遂将该蹦蹦床拉至小李家中临时寄放。双方未约定是否有偿。不久,小谢与妻子婚姻发生变故,“喜洋洋”儿童充气蹦蹦床一直存放于被告家院子三年多。在此期间,蹦蹦床打包存放于被告家房檐下,并以帆布遮挡,但打开后发现该蹦蹦床体有破洞八处,表面有积水。2015年8月17日,小谢与小李妹妹解除婚姻关系,小谢于是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返还寄存物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上述案情属实,判决如下:一、限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刘某某“喜洋洋”儿童充气蹦蹦床一套。二、驳回刘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8元,由杨某某承担200元,刘某某承担2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无偿保管他人财物财物受损需要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谢将“喜洋洋”儿童充气蹦蹦床临时寄放于小李家中,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双方系亲属关系,对保管期限和保管费用未作约定,依此认定该事实合同属于无偿保管。小李将蹦蹦床打包存放于被告家房檐下,并以帆布遮挡,应认定小李对该蹦蹦床的保管并无重大过失。因此,小李对“喜洋洋”儿童充气蹦蹦床的损坏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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