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债权债务问题,拔打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重庆债权债务律师  >  债务案例  >  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 抵押权是否依法设立

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 抵押权是否依法设立

此文章帮助了287人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张懿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依法设立

2005年12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20050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A公司以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东五、东六街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哈国用(2002)字第24591号土地使用权及全部已建和将建的地上建筑物为上述20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抵押额度为1.5亿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B公司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简称省银监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向成员单位发放贷款的能力。2004年9月17日,A公司作为B公司成员单位报省银监局备案登记。A公司于2004年6月23日因未年检,被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判决: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A公司系B公司的成员单位,双方签订的20份借款合同和4份延期还款协议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成员单位发放贷款的相关规定,故上述合同均应认定合法有效。B公司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实际发放了154307621.74元。借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的抵押权是否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因此,该项抵押权已经消灭。虽然B公司与A公司于2005年12月20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明确约定继续用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双方也确曾到哈尔滨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抵押登记的主合同变更手续,但哈尔滨市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案涉土地存在《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依法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形而决定暂缓登记,该种情形应认定属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情形,而非属于“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情形,且B公司与A公司双方此后未再办理本案债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故本案不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本案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故本案抵押权依法未有效设立。

以上就是关于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依法设立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重庆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代理经济领域的案件,需要律师拥有缜密的逻辑思维,娴熟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才能够实现当事人损失最小化。因此,专业是对律师最基本的要求。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债权债务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重庆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文道才律师
文道才律师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市渝北区人大代表,重庆市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擅长追讨债务、处理重大疑难债权债务纠纷、企业应收帐管理
手机:18529592792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1号财富金融中心FFC502室

债务案例相关咨询

重庆债权债务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
重庆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服务。

债务案例相关文书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债务纠纷案例,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案例,民间借贷案例,公司、个人债务案例,债权债务转让案例,侵权赔偿案例,担保、抵押、质押等案例。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