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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间借钱没有借款凭证 法院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84人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张懿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亲戚间借钱没有借款凭证,法院如何认定

王某起诉称:2012年王一以姐姐的身份向王某借款,王某同意后于2012年5月11日以银行汇款方式向王一中国银行账户转款300万元人民币。汇款凭证载明用途为借款。因双方系姐弟关系,王一未向王某出具借条,对还款期限亦未作约定。王一借款已近3年,期间王某向王一索要,王一拒不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一偿还欠款300万元。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纠纷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履行借款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现王某仅凭银行汇款凭证向王一主张还款,该凭证虽载明汇款用途为借款,但该意思表示仅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证实双方具有借款的合意,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的法律关系,现王一对于借款的法律关系不予认可,故王某主张王一返还300万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王某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的事实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债权人王某证明给王一通过银行转款300万元,但未证明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未明确。本案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借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存在争议,王某认定是口头借款协议,但王一对此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不能认定王某与王一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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