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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转账,如何证明借款真实存在

此文章帮助了1041人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张懿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第三人代为转账,如何证明借款真实存在

肖某于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共计向刘某转款12万元,曾某于2010年2月至2011年6月共计向刘某转款165万元,于2010年6月向刘应祥转款15万元,谢某于2011年8月向刘某转款45万元。肖某请求:判令刘某、A公司连带向其清偿借款9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不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肖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刘某、A公司之间存在借贷、担保法律关系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第三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因此,尽管存在A公司、刘某的自认,但二者的自认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于肖某提出的借贷、担保真实存在的主张,本院不予确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真实性

从借款时间上看,上述转账凭证所载明的转账时间最迟发生在2011年8月,该转账凭证所载明的时间段与肖某所陈述的借款时间是2012年3月、4月相互矛盾。从借款合同的主体看,上述转账凭证载明从肖某账户仅转出12万元到刘某的账户,其余为曾某、谢某账户转出。肖某陈述其与曾某2007年离婚,但肖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曾某向刘某所转款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资金,也没有证据证明谢某账户转账给刘某的款项是代其出借。同时,曾某于2010年6月向刘应祥转款15万元,也并不足以证明系肖某向刘某出借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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